在除去恶意行为之外,各种特定的抢注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条件并不完全相同。商标局为此制定了《商标审理标准》,其中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下面以评审案件为例进行简要说明。
(资料图)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保护驰名商标的适用条件。
1、这是一个保护知名未注册商标的第一款产品。
(1)申请人的商标已经享有盛誉,但尚未在中国完成注册;
(2)涉及争议商标的行为包括对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模仿或翻译;
(3)双方所使用商标的商品是相同或类似的;
使用争议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2、第二项专门保护知名注册商标的规定。
(1)申请人的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并且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2)争议商标的行为包括复制、模仿或翻译驰名商标。
(3)两方商标使用的商品并非相同或类似商品;
(4)使用争议商标会导致公众误解并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根据经验和实践,我们认为认定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主要考虑其在中国境内是否具有广泛的知名度。申请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获得的驰名证据材料。
保护驰名商标的范围/程度主要取决于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联想,这是基本原则。在考虑时,需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的创新性,还有双方商标的相似程度以及使用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二)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的条件是:
1、代理人或代表人是申请人的代理人或代表。
此条款取自《巴黎公约》第六条的第七项。对于该条中"代理人"一词的解释曾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民法上的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以及包括经销商在内的商业代理人。我们委员会在考虑到该条款的立法宗旨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坚持了第三种观点的解释。目前,行政和司法部门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
2、如果双方商标的使用对象是相同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是相似的商品与服务,那么它们就属于同一类或类似的商品与服务。
3、双方的商标要么相同,要么相似。
4、没有经过商标所有人的授权。
(三)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禁止未经授权而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已经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
1、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的商标已经被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先使用的判定包含以下要素:地域上指在中国本土的使用;形式上要与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对象上必须是主张权利的商品上的使用;本质上是真实地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具有一定影响的判断标准包括:公众的认知度、使用的时间和范围,以及宣传的时间、方式、程度和地域范围。
2、双方使用的商标适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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